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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3-01 17:24  

 

 

 

 

 

 

 


九院字〔20178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相关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7112

 

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

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专科3-6年,本科4-7年)。本科生可以在4-7年、专科生可以在3-6年内毕业,期间可以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也可以边学习边创业,对学生创业活动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章 休学、转专业与复学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经过学校相关转专业程序认定后,可以转入创新创业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按本办法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范围包括:

1.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创业创意竞赛获得相应成绩;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

3.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4.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5.出版著作、译著;

6.注册创办微企业或公司;

7.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果。

 

第五章  学分认定的标准

 

第五条  学科、创业竞赛。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竞赛等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记2学分;虽未获奖,学院评审符合竞赛要求者,每次记1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记学分,不予重复记学分。

第六条  科研课题。学生主持或参与完成所学专业或学科相关的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记3学分,参与人记2学分。

第七条  专业论文、著作。学生撰写的所学专业或学科学术论文在CN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报刊(理论版)发表的记2学分,参与者记2学分;在市厅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的,记2学分,参与者记1学分。

撰写中文或英文版专著者、翻译或编著文学艺术类著作正式出版的,记3学分,参与者记2学分。

第八条  发明创造。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授权者记3学分,参与人记2学分。发明创造虽未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但经认定已经形成完整设计或发明实物者,发明主持人记2学分,参与人记1学分。

第九条  项目开发。主持与所学学科或专业相关的项目开发获准立项者记3学分。

第十条  创业实践。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教育部、教育厅立项,记3学分;创业项目虽未经过立项,但已进入实际运作阶段,提供营业许可证者或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记2学分。

第十一条  成果应用。所开发产品、软件、程序等研究成果被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用,能提供产品和相关证明材料者,记2学分。

第十二条  对策建议。所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论文等被政府、机关、企业等单位或团体所采纳,提供原始材料和相关单位证明者,记2学分。

 

第六章  学分认定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学校每年3月份受理一次上一年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申报工作。学生在教务处网上自行下载并填写《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审核:二级学院教务科根据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核算相应的学分,并将申请材料及所获得的学分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

第十五条确认:将置换课程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人的置换课程学分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存档:二级学院对学生所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及时存档,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十七条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用于置换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学科专业方向选修平台课程学分,但不能替代核心专业课程学分。置换课程标准为2学分创新创业学分=1学分平台课程学分,原则上学生可用于置换各选修平台课程总量不超过3门,置换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同一创新实践项目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算;不同项目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累加。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以校教务处为主,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认定、创新创业活动的协调和学分的最终复核、记录等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实施、部分学分的认定及统计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对尚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确认后,可以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2.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

3.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置换申请审批表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1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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